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628號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安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具體敘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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