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287號
原   告  李秋滿
被   告  何明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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