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劉育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1,5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二、另按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且未於審判長所
  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
  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
  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
  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亦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解
  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即公司之清算,以全體
  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
  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業經廢止在案,依前揭規定,原
  告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全盛旅行社有
  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暨檢附其等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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