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余安糴
代 理 人  顏火炎 律師
       顏嘉誼 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余啟仁 間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為本件爭議情形,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明,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本件爭議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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