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建廷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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