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秩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字第11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陳慶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11月25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50052023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慶守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之「M337美容養生會館」(按未辦理商業登記)負責人,
因該店於民國105年6月28日15時50分許,為警查獲該店之人
黃芝茜 與男客 魏國陞 從事性交易行為,被移送人陳慶守經
移送機關以妨害風化罪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起訴,經本院於105年8月18日以105年度中簡字第161
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且於105年9月26日確定。因認被移送
人陳慶守所經營之「M337美容養生會館」,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而移送本院並聲請裁定「M337美
容養生會館」勒令歇業。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
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
業勒令歇業。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
其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反本
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
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
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此觀之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M337美容養生會館」並未辦理商業登記,其前身為
「豪紳瘦身美容養生館」之獨資商行,負責人為 蔡瑋 埄,嗣
蔡瑋埄 於105年6月5日將「豪紳瘦身美容養生館」以新臺幣
(下同)50萬元讓渡予被移送人陳慶守經營,陳慶守雖將招
牌易名「M337美容養生會館」,惟未變更商業登記,有讓渡
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單各在卷可參。又被移送人陳慶
守因上揭妨害風化行為經查獲後,旋於105年7月1日將該店
以40萬元頂讓予 楊峻杰 經營,楊峻杰初仍以「M337美容養生
會館」招牌繼續營業(按實為商業登記之「豪紳瘦身美容養
生館」),於105年12月9日始向主管機關辦竣商業名稱為「
蒂亞瘦身美容養生館」,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按。是
「M337美容養生會館」自105年7月1日後之負責人即非被移
送人陳慶守,且該營業處所目前係由楊峻杰經營「蒂亞瘦身
美容養生館」,此與移送機關所移送聲請裁處由被移送人陳
慶守經營「M337美容養生會館」已有未合。
四、次查:被移送人陳慶守上揭妨害風化行為,經本院105年8月
18日以105年度中簡字第1619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5個月,且
於105年9月26日確定(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31條第1項明定處罰時效為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2個
月,本件被移送人陳慶守前開犯罪行為既於105年9月26日確
定在案,則移送機關至遲應於105年11月25日之時效屆滿前
將本件移送本院裁處,而移送機關於105年11月28日始將本
件送達本院裁處,有本院在移送書上所蓋收文戳章可稽,是
本件已逾前述2個月之法定時效,本院自難據此裁處。
五、綜上所述,本件移送機關聲請裁處勒令歇業之「M337美容養
生會館」,於移送本院裁處前之105年7月1日起,其負責人
已非被移送人陳慶守,且「M337美容養生會館」亦已不存在
。再移送機關移送裁處已逾二個月之法定時效,均如前述,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院自應駁回移送機關之聲請。至被移
送人陳慶守就其經營「M337美容養生會館」期間,有無違反
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則應由移送機關移(函)送該主管機關
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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