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七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
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零陸佰肆拾壹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與原告訂定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所發行之救急現金卡(GEORGE&MARYCARD),於八十九年
三月六日起至九十年一月六日止動用該卡借款本金計十一萬九千七百二十九元,
繳款期限依貸款契約第六條約定為九十年二月九日,利息依契約第三條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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