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4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美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桂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3萬2,940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3萬2,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