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鈞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2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鈞鴻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鈞鴻因細故出手毆打告訴人成傷,容有不該,
兼衡其犯後坦認犯罪,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告訴人所受傷勢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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