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832號
原 告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黃敏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被 告 張碧雲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
肆佰元,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捌拾柒元由原告負擔,餘由被
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