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朱怡靜
被   告 弘富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要領欄二第二行中段「27,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27,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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