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629號上訴人 謝炳南 被上訴人 楊永珠 上列當事人謝炳南與被上訴人楊永珠間因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額37,385,069元(按上訴人係就本訴全部及部分反訴不服而提出上訴,其中本訴部分,係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將坐落臺北市○○段○○段第18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萬分之1040及其上第12507建號之建物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塗銷,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鑑價結果為33,180,000元【見原審卷第32頁】。另反訴部分,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關於駁回其4,205,069元請求部分為不服,準此,本件上訴審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應為37,385,0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1,548元,除已繳第二審判費用64,018元外,尚餘447,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N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張競文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如就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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