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仲彣 選任辯護人 張家豪 律師
李進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4年9月1日103年度訴字第14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仲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68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4年9月11日送達予被告即上訴人(下稱上訴人)黃仲彣,嗣上訴人於同年月17日具狀聲明上訴,並於同日送達本院,其上記載「緣上訴人收受鈞院刑事103年度訴字第1468號判決,認判決理由之認事用法容有違誤,尚難甘服,按法律規定為被告之利益爰於法定期間內先聲明上訴,並懇請鈞院容後補呈上訴理由…」等語,惟其後仍未見上訴人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證。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