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373號聲請人美員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宇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起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提出附表並表明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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