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47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乾翔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2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4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廖乾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五所示之事項。
事實
一、廖乾翔係 又翔 實業有限公司(現址設高雄市○○區○○路○○號2樓。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均誤載為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3。下稱又翔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101年間,與靖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前鎮區○○○○○○區○○路○號。下稱靖騰公司)簽訂廢食用油委託清運合約,由廖乾翔所屬之又翔公司受託清運靖騰公司所收購之廢食用油,為從事業務之人。嗣又翔公司除負責清運臺中豐原以北客戶之廢食用油外,另將臺中豐原以南(含臺東)客戶之廢食用油,轉託 方青陽 所屬之 昶益 清潔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巷○弄○○號3樓。下稱昶益公司)清運。自101年5月16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又翔公司(含昶益公司)為靖騰公司載運廢食用油計224,774.983公斤(起訴書誤載為223,581.95公斤),其中138,195.8公斤(原審判決書載為138,946.5公斤)由又翔公司載運,其餘則由昶益公司載運【載運情形,均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並於載運後,均依次暫存放於該2公司所屬之儲油槽內。又上開載運期間,又翔公司就其負責載運之138,195.8公斤廢食用油,僅自其公司儲油槽內,取出96,390公斤運至靖騰公司,且因週轉不靈,竟於101年8月31日後之某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儲存於該公司儲存槽之剩餘廢食用油41
805.8公斤,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1次侵占入己,並變賣他人。後因又翔公司遲未依約將廢食用油運至靖騰公司,靖騰公司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靖騰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因檢察官、被告廖乾翔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詳本院卷第24頁倒數第9行以下),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言詞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亦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廖乾翔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詳本院卷第40頁第3行),並經證人即靖騰公司負責人 紀進昌 、靖騰公司財務主管 張燕玲 、昶益公司經理方青陽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詳原審易字卷第47頁背面以下、第53頁背面以下、第98頁以下),復有廢食用油委託清運合約書、廢食用油統計表、發貨單、磅單、秤量單在卷可參(詳他卷第6頁以下、第14頁至第18頁、第22頁)。此外復參以:
㈠告訴人靖騰公司於101年5月16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
向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各廠商購買廢食用油,並簽約委由又翔公司載運,數量合計共224,774.983公斤(計算式:16,386.984+70,699.364+66,559.81+71,128.825=224,774.98
3公斤。各月份之詳細收油數量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事實,有靖騰公司廢食用油進(銷)明細在卷可憑(參證物卷一至五)。
㈡又翔公司與靖騰公司簽立載運廢食用油合約書後,又翔公司
除負責清運臺中豐原以北客戶之廢食用油外,另將臺中豐原以南(含臺東)客戶之廢食用油,轉託方青陽所屬之昶益公司清運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在卷(詳他卷第48頁第
4行至第6行),核與證人方青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1年5月至8月間,幫又翔公司代收,其收中南部到臺東,臺中豐原以南,都是伊收的,其他部分是又翔公司收的等語(詳原審易字卷第54頁第3行以下);證人張燕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在核對過磅單時,有詢問昶益公司是誰,因為客戶資料無昶益公司,員工說又翔公司通知昶益公司載油進來,所以就在單據上備註「昶益送油」等語(詳原審易字卷第10
0頁背面第14行以下)相符。且依靖騰公司所提出之過磅單、秤量單上,確分別載有「昶益收油」、「昶益高雄」、「又翔台北」等字樣(詳他卷第19頁、第21頁至第22頁)。是又翔公司既僅載運臺中豐原以北客戶所交付之廢食用油,則經核對靖騰公司廢食用油進(銷)明細,又翔公司負責載運之廢食用油總量,應為138,195.8公斤(指臺中豐原以北部分,計算式:8,086.6+45,629.5+42,898+41,581.7=138,195.8公斤。各月份之詳細收油數量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
㈢又翔公司於102年6月6日、102年7月3日、102年8月
3日、102年8月31日,分別運送22,980公斤、26,670公斤、23,140公斤、23,600公斤,合計共96,390公斤之廢食用油至靖騰公司等情,有靖騰公司所提出之李長榮化學工業(股)公司發貨單、過磅單(又翔台北)、秤量單(又翔台北)在卷可參(詳他卷第16頁至第17頁、第20頁、第22頁)。是又翔公司負責載運臺中豐原以北客戶之廢食用油138,195.8公斤後,僅將其中96,390公斤之廢食用油運至靖騰公司,被告侵占靖騰公司之廢食用油數量,應為41,805.8公斤(計算式:138,195.8-96,390=41,805.8公斤)。㈣被告於偵查中自承:當初載運給靖騰公司,部分退貨,靖騰
公司不收,要其回去處理再載運給靖騰公司,但伊沒有載回去處理就賣給別人等語(詳他卷第47頁第4行以下);復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全部的貨是放在油槽裡面,1次變賣等語(詳本院卷第40頁第8行以下)。惟觀之前開發貨單、過磅單、秤量單等單據,又翔公司向臺中豐原以北客戶收受之廢食用油,於102年6月6日、102年7月3日、102年8月
3日、102年8月31日,載運予靖騰公司時,並未遭註名退貨,且之後亦無退貨單據附卷可憑。則被告前開偵查中之陳述,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另因又翔公司清運靖騰公司簽約客戶之廢食用油後,係先暫存在又翔公司油槽,再定期載運給靖騰公司之事實,業據證人張燕玲於原審審理中證陳明確(詳原審易字卷第98頁第13行以下)。由於又翔公司係先將廢食用油暫置於儲油槽內,則當101年8月31日,最後1次載運廢食用油予靖騰公司後,又翔公司既未再向臺中豐原以北客戶收受廢食用油,復未再將儲存於油槽內之靖騰公司所有全部廢食用油,運至靖騰公司。顯見被告於101年8月31日之後,即有將儲存於油槽內之靖騰公司所有全部廢食用油,1次侵占入己,再分次變賣之意。是被告前開本院審理中之陳述,應可採信。
㈤從而,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係於101年8月31日後某日,1次侵占靖騰公司所有廢食用油,已如前述。是檢察官認被告係接續侵占靖騰公司所有之廢食用油,容有誤會。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係侵占靖騰公司廢食用油41,805.8公斤,已如前述,原審認定侵占重量為42,556.5公斤,並以此損害作為量刑之依據,致量刑過重,尚有未合。㈡又本件起訴事實係記載被告侵占廢食用油85,254.55公斤,原審認定被告實際上係侵占廢食用油4255
6.5公斤,如認定無誤(本院認定為41805.8公斤),則關於不另為無罪判決之審理範圍,應為42,698.05公斤(計算式:85,254.55-42,556.5=42,698.05公斤)。然原審就此部分之審理範圍係43,891.083公斤,超過原審認定侵占重量42,698.05公斤部分,已有未受請求予以審判之違法。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僅因公司經營困難,竟將受託載運之廢食用油予以侵占變賣,造成靖騰公司之財產受有損害,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之動機、手段、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所侵占之廢食用油數量非低,造成靖騰公司之損害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
五、又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罪,並與告訴人靖騰公司達成和解(和解條件詳附表五)等情,有和解書在卷可參,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確實履行其賠償告訴人靖騰公司之承諾,不致因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將被告應依上開和解書履行之賠償內容,引為其應支付告訴人靖騰公司之損害賠償,命被告應履行如附表五所示之事項,資以兼顧告訴人靖騰公司之權益。再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規定,被告如違反本院所定應履行如附表五所示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判決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
自101年5月16日,迄101年8月31日止,將替告訴人靖騰公司所清運之廢食用油43448.75公斤,易持有為所有,將之侵占入己等情。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再按業務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然仍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㈢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證人紀進昌
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廢食用油委託清運合約書、侵占數量明細表、靖騰公司收購廢食用油明細表、磅單等物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之業務侵占犯行,辯稱:其將臺中豐原以南的部分,委由方青陽所屬之昶益公司運送,該部分之廢食用油應該是方青陽所侵占,與其無關等語。經查:
①又翔公司與靖騰公司簽立載運廢食用油合約書後,又翔公司
除負責清運臺中豐原以北廠商之廢食用油外,另將臺中豐原以南(含臺東)廠商之廢食用油,轉託方青陽所屬之昶益公司清運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可見向臺中豐原以南廠商所收受之廢食用油,係由 方青陽陽 所屬之昶益公司,並非由被告直接收受而持有。則該部分之廢食用油如遭侵占,可否視為被告所為,即屬有疑。
②再者,被告雖曾侵占靖騰公司所有之廢食用油,但被告於偵
查中陳稱:其中40幾噸是昶益公司所侵占,其與昶益沒有聯絡,是各自變賣自己負責運送的廢食用油,其也是事後才知道昶益有侵占靖騰公司之廢食用油等語(詳他卷第47頁倒數第17行以下)。且證人方青陽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本來油還放在油槽裡面,但靖騰公司中止契約時,伊就把它賣掉,沒有跟被告講等語相符(詳原審易字第56頁倒數第11行以下、第66頁第2行以下)。是依被告陳述及證人方青陽證詞,均無法證明被告知悉證人方青陽上開侵占行為。此外,證人方青陽上開侵占行為,被告是否事前知悉,被告與證人方青陽間是否有犯意聯絡,檢察官亦未能舉證證明之。從而,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以外之廢食用油43448.75公斤部分,既無法證明係被告所持有,亦無證據認定被告與證人方青陽間,有何共同侵占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前開說明,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部分,具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
2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宇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邱明弘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鴻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101年5月16日至101年5月25日)│├──┬───────────┬──────┬────────────┤│編號│客戶名稱│回收總量(kg)│豐原以北/以南│├──┼───────────┼──────┼────────────┤│1│ 壽賀喜屋 │681.5│豐原以北:75.5│││││豐原以南:606│├──┼───────────┼──────┼────────────┤│2│彩蔬食堂(棗子樹)│11│豐原以南:11│├──┼───────────┼──────┼────────────┤│3│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175│豐原以南:175│││高雄分公司│││├──┼───────────┼──────┼────────────┤│4│Howdy逢甲店│88│豐原以南:88│├──┼───────────┼──────┼────────────┤│5│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433.5│豐原以北:249.5│││││豐原以南:184│├──┼───────────┼──────┼────────────┤│6│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402│豐原以南:402│├──┼───────────┼──────┼────────────┤│7│小旺豆小吃店│39.5│豐原以北:39.5│├──┼───────────┼──────┼────────────┤│8│樂子,普普風│22│豐原以南:22│├──┼───────────┼──────┼────────────┤│9│爭鮮股份有限公司│392│豐原以北:241│││││豐原以南:151│├──┼───────────┼──────┼────────────┤│10│ 斑鳩的窩 │1415.2│豐原以北:677.5│││││豐原以南:737.7│├──┼───────────┼──────┼────────────┤│11│統正股份有限公司│348│豐原以南:348│├──┼───────────┼──────┼────────────┤│12│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85│豐原以南:385│├──┼───────────┼──────┼────────────┤│13│好樂迪│4327.1│豐原以北:2178.8│││││豐原以南:2148.3│├──┼───────────┼──────┼────────────┤│14│錢櫃│2403.5│豐原以北:1767.3│││││豐原以南:636.2│├──┼───────────┼──────┼────────────┤│15│ 多拿滋 │1484.784│豐原以北:584│││││豐原以南:900.784│├──┼───────────┼──────┼────────────┤│16│故事食堂│27│豐原以南:27│├──┼───────────┼──────┼────────────┤│17│繼光香香雞排│3751.9│豐原以北:2273.5│││││豐原以南:1478.4│├──┴───────────┼──────┼────────────┤││回收總計:│豐原以北:8086.6kg│││16386.984kg│(原審判決書載為8349.8kg││││)│││├────────────┤│││豐原以南:8037.184kg│└──────────────┴──────┴────────────┘┌──────────────────────────────────┐│附表二:(民國101年5月26日至101年6月25日)│├──┬───────────┬──────┬────────────┤│編號│客戶名稱│回收總量(kg)│豐原以北/以南│├──┼───────────┼──────┼────────────┤│1│彩蔬食堂(棗子樹)│13│豐原以南:13│├──┼───────────┼──────┼────────────┤│2│樂子、普普風│118.6│豐原以南:118.6│├──┼───────────┼──────┼────────────┤│3│建國中學合作社│312.5│豐原以北:312.5│├──┼───────────┼──────┼────────────┤│4│Howdy逢甲店│75│豐原以南:75│├──┼───────────┼──────┼────────────┤│5│雙吳美味料理廚房│133│豐原以南:133│├──┼───────────┼──────┼────────────┤│6│小旺豆小吃店│349│豐原以北:349│├──┼───────────┼──────┼────────────┤│7│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602.8│豐原以南:602.8│├──┼───────────┼──────┼────────────┤│8│壽賀喜屋│1561.6│豐原以北:470│││││豐原以南:1091.6│├──┼───────────┼──────┼────────────┤│9│爭鮮股份有限公司│3120.7│豐原以北:2454.8│││││豐原以南:665.9│├──┼───────────┼──────┼────────────┤│10│多拿滋│6500.964│豐原以北:4356.9│││││豐原以南:2144.064│├──┼───────────┼──────┼────────────┤│11│斑鳩的窩│2531.1│豐原以北:745.8│││││豐原以南:1785.3│├──┼───────────┼──────┼────────────┤│12│錢櫃│12046.1│豐原以北:10114.3│││││豐原以南:1931.8│├──┼───────────┼──────┼────────────┤│13│好樂迪│24093.6│豐原以北:17650.5│││││豐原以南:6443.1│├──┼───────────┼──────┼────────────┤│14│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709│豐原以南:1709│├──┼───────────┼──────┼────────────┤│15│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802.2│豐原以南:802.2│││雄分公司│││├──┼───────────┼──────┼────────────┤│16│六角國際(竹北店)│164│豐原以北:164│├──┼───────────┼──────┼────────────┤│17│69 華榮 │82│豐原以南:82│├──┼───────────┼──────┼────────────┤│18│Goog-day│28.1│豐原以南:28.1│├──┼───────────┼──────┼────────────┤│19│高雄空廚(台中中友)│168│豐原以南:168│├──┼───────────┼──────┼────────────┤│20│海天下(高雄林森一路)│145│豐原以南:145│├──┼───────────┼──────┼────────────┤│21│大姆哥(台中西屯區)│48│豐原以南:48│├──┼───────────┼──────┼────────────┤│22│台南會聚│51│豐原以南:51│├──┼───────────┼──────┼────────────┤│23│ 義果林森 │47│豐原以南:47│├──┼───────────┼──────┼────────────┤│24│正忠排骨飯(中央)│107│豐原以北:107│├──┼───────────┼──────┼────────────┤│25│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3015.7│豐原以北:2253│││││豐原以南:762.7│├──┼───────────┼──────┼────────────┤│26│謝先生│935.5│豐原以南:935.5│├──┼───────────┼──────┼────────────┤│27│義果中正│209.3│豐原以南:209.3│├──┼───────────┼──────┼────────────┤│28│義塔│33│豐原以南:33│├──┼───────────┼──────┼────────────┤│29│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120│豐原以南:120│├──┼───────────┼──────┼────────────┤│30│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22.1│豐原以南:922.1│├──┼───────────┼──────┼────────────┤│31│繼光香香雞排│10654.5│豐原以北:6651.7│││││豐原以南:4002.8│├──┴───────────┼──────┼────────────┤││回收總計:│豐原以北:45629.5kg│││70699.364kg├────────────┤│││豐原以南:25069.864kg│└──────────────┴──────┴────────────┘┌──────────────────────────────────┐│附表三:(民國101年6月26日至101年7月25日)│├──┬───────────┬──────┬────────────┤│編號│客戶名稱│回收總量(kg)│豐原以北/以南│├──┼───────────┼──────┼────────────┤│1│ 漢明治 │121│豐原以南:121│├──┼───────────┼──────┼────────────┤│2│ 貝果光興 │32│豐原以南:32│├──┼───────────┼──────┼────────────┤│3│屏東義式料理│34│豐原以南:34│├──┼───────────┼──────┼────────────┤│4│高雄空廚台中門市│108│豐原以南:108│├──┼───────────┼──────┼────────────┤│5│69華榮│182.2│豐原以南:182.2│├──┼───────────┼──────┼────────────┤│6│斑鳩的窩│3940.6│豐原以北:871│││││豐原以南:3069.6│├──┼───────────┼──────┼────────────┤│7│興鶴有限公司( 珍珍珍 )│212.3│豐原以南:212.3│├──┼───────────┼──────┼────────────┤│8│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4044.6│豐原以北:3284│││││豐原以南:760.6│├──┼───────────┼──────┼────────────┤│9│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90│豐原以南:590│├──┼───────────┼──────┼────────────┤│10│樂子、普普風│140.7│豐原以南:140.7│├──┼───────────┼──────┼────────────┤│11│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215.78│豐原以南:2215.78│├──┼───────────┼──────┼────────────┤│12│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00.5│豐原以南:700.5│├──┼───────────┼──────┼────────────┤│13│好樂迪│23852.5│豐原以北:16526.9│││││豐原以南:7325.6│├──┼───────────┼──────┼────────────┤│14│錢櫃│14279.1│豐原以北:12409.3│││││豐原以南:1869.8│├──┼───────────┼──────┼────────────┤│15│爭鮮股份有限公司│3332│豐原以北:2558.4│││││豐原以南:773.6│├──┼───────────┼──────┼────────────┤│16│多拿滋│6912.43│豐原以北:4443.2│││││豐原以南:2469.23│├──┼───────────┼──────┼────────────┤│17│繼光香香雞排│2527.4│豐原以北:2093.5│││││豐原以南:433.9│├──┼───────────┼──────┼────────────┤│18│壽賀喜屋│2369.5│豐原以北:711.7│││││豐原以南:1657.8│├──┼───────────┼──────┼────────────┤│19│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65.2│豐原以南:965.2│├──┴───────────┼──────┼────────────┤││回收總計:│豐原以北:42898kg│││66559.81kg├────────────┤│││豐原以南:23661.81kg│└──────────────┴──────┴────────────┘┌──────────────────────────────────┐│附表四:(民國101年7月26日至101年8月31日)│├──┬───────────┬──────┬────────────┤│編號│客戶名稱│回收總量(kg)│豐原以北/以南│├──┼───────────┼──────┼────────────┤│1│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7.1│豐原以南:1067.1│├──┼───────────┼──────┼────────────┤│2│興鶴有限公司(珍珍珍)│220.1│豐原以南:220.1│├──┼───────────┼──────┼────────────┤│3│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726│豐原以南:726│││高雄分公司│││├──┼───────────┼──────┼────────────┤│4│樂子、普普風│165│豐原以南:165│├──┼───────────┼──────┼────────────┤│5│雙吳美味料理廚房│83│豐原以南:83│├──┼───────────┼──────┼────────────┤│6│好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93.5│豐原以南:93.5│├──┼───────────┼──────┼────────────┤│7│六角國際│31│豐原以北:31│├──┼───────────┼──────┼────────────┤│8│小旺豆小吃店│151│豐原以北:151│├──┼───────────┼──────┼────────────┤│9│原宿廚房(新光台中)│32│豐原以南:32│├──┼───────────┼──────┼────────────┤│10│高雄空廚台中門市│101│豐原以南:101│├──┼───────────┼──────┼────────────┤│11│義塔│35.4│豐原以南:35.4│├──┼───────────┼──────┼────────────┤│12│台南會聚│66│豐原以南:66│├──┼───────────┼──────┼────────────┤│13│69華榮│85.4│豐原以南:85.4│├──┼───────────┼──────┼────────────┤│14│漢明治│95.5│豐原以南:95.5│├──┼───────────┼──────┼────────────┤│15│義果中正│97.8│豐原以南:97.8│├──┼───────────┼──────┼────────────┤│16│義果巨蛋│109.1│豐原以南:109.1│├──┼───────────┼──────┼────────────┤│17│貝果光興│29.1│豐原以南:29.1│├──┼───────────┼──────┼────────────┤│18│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0│豐原以南:1060│├──┼───────────┼──────┼────────────┤│19│班鳩的窩│3370.1│豐原以北:701.5│││││豐原以南:2668.6│├──┼───────────┼──────┼────────────┤│20│爭鮮股份有限公司│2491.3│豐原以北:1823│││││豐原以南:668.3│├──┼───────────┼──────┼────────────┤│21│錢櫃│11036.7│豐原以北:9319.5│││││豐原以南:1717.2│├──┼───────────┼──────┼────────────┤│22│好樂迪│19634.8│豐原以北:13641.9│││││豐原以南:5992.9│├──┼───────────┼──────┼────────────┤│23│壽賀喜屋│2012│豐原以北:512(原審判決│││││書誤載為521)│││││豐原以南:1500│├──┼───────────┼──────┼────────────┤│24│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3889.3│豐原以北:3040│││││豐原以南:849.3│├──┼───────────┼──────┼────────────┤│25│多拿滋│5300.87│豐原以北:3694.8│││││豐原以南:1606.07│├──┼───────────┼──────┼────────────┤│26│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164.5│豐原以南:1164.5│├──┼───────────┼──────┼────────────┤│27│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956│豐原以南:1956│├──┼───────────┼──────┼────────────┤│28│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440│豐原以南:440│├──┼───────────┼──────┼────────────┤│29│多拿滋│1991.975│豐原以北:1225│││││豐原以南:766.975│├──┼───────────┼──────┼────────────┤│30│壽賀喜屋│415.7│豐原以北:156│││││豐原以南:259.7│├──┼───────────┼──────┼────────────┤│31│斑鳩的窩│448.7│豐原以北:178.5│││││豐原以南:270.2│├──┼───────────┼──────┼────────────┤│32│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917.5│豐原以北:767│││││豐原以南:150.5│├──┼───────────┼──────┼────────────┤│33│69華榮│67.4│豐原以南:67.4│├──┼───────────┼──────┼────────────┤│34│漢明治│64.5│豐原以南:64.5│├──┼───────────┼──────┼────────────┤│35│興鶴有限公司(珍珍珍)│77.6│豐原以南:77.6│├──┼───────────┼──────┼────────────┤│36│樂子、普普風│15.3│豐原以南:15.3│├──┼───────────┼──────┼────────────┤│37│高雄空廚台中門市│92│豐原以南:92│├──┼───────────┼──────┼────────────┤│38│小旺豆小吃店│48│豐原以北:48│├──┼───────────┼──────┼────────────┤│39│爭鮮股份有限公司│460.3│豐原以北:397│││││豐原以南:63.3│├──┼───────────┼──────┼────────────┤│40│好樂迪│6290│豐原以北:3302.5│││││(原審判決書載為3790)│││││豐原以南:2987.5│││││(原審判決書載為2500)│││││註:臺東店487.5kg部分(│││││101年8月19日),應屬豐│││││原以南,由方青陽所屬之昶│││││益公司負責載運)│├──┼───────────┼──────┼────────────┤│41│錢櫃│3163.1│豐原以北:2593│││││豐原以南:570.1│├──┼───────────┼──────┼────────────┤│42│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568.18│豐原以南:568.18│├──┼───────────┼──────┼────────────┤│43│高雄監獄│882│豐原以南:882│├──┼───────────┼──────┼────────────┤│44│好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40│豐原以南:40│├──┼───────────┼──────┼────────────┤│45│雙吳美味料理廚房│43│豐原以南:43│├──┴───────────┼──────┼────────────┤││回收總計:│豐原以北:41581.7kg│││71128.825kg│(原審判決書載為42069.2││││kg)│││├────────────┤│││豐原以南:29547.125kg││││(原審判決書載為29059.92││││5kg)│└──────────────┴──────┴────────────┘┌──────────────────────────┐│附表五(本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履││行之事項):│├──────────────────────────┤│被告廖乾翔應給付告訴人靖騰公司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給付方式為:於104年5月20日給付伍拾萬元。其餘伍拾││萬元,自民國104年6月20日起至104年10月20日止,分5││期,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拾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