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宗銘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3年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3年2月」之記載,係「有期徒刑10年10月」之誤載;且原裁定於理由欄內並敘明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先前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再與附表編號1所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合併定刑,故而於主文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月。則上開所示之錯誤,顯不影響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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