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39號
抗告人 林倚嫻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前來,惟抗告書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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