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張晉誠 被告 陳金龍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代表人
杜秋麗 被告 林正治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