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609號
原 告 中和第一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美雷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崑山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