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51號
原 告 德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熹
上列原告德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保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