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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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92號
原   告  陳素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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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00元,依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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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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