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10號
原 告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原 告 鴻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原 告 鴻誠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瑞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莎士比亞 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9萬52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