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090號
原 告 林原亦
訴訟代理人 林逸宏
被 告 潘谷聲 (原名 潘國聲 )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 律師
被 告 陳松鏞
被 告 謝美琴 原住臺中市○○區○○○道○段○○○號
被 告 李金蓮
訴訟代理人 黃筱玲
被 告 江白屏
被 告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