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602號
原   告 坤哥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展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6,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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