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190號
上訴人即被告 鄭文祥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050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1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文祥經原審論以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後於民國99年11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因家中經濟負擔甚重,又有家人罹患重症,無謀生能力,上訴人遂飢寒起盜心等為由,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本院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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