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78號
上訴人 黃共清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被上訴人 謝玉坤 訴訟代理人 吳清香 被上訴人 莊汝智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陳真真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