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進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進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徐進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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