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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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智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145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唐照明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