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丁○○原告丙○○原告甲○○前列三人共同原告乙○○被告丑○○○
巷29被告壬○○
巷29被告庚○○
巷29被告辛○○
號被告戊○○○
樓被告己○○
之3被告癸○○被告子○○
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曾秀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