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減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八號抗告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減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九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按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為本條例第五條所明定。受刑人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雖符合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惟其於本案判決確定後,拒不接受執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六年五月七日以九十六年北檢盛執離緝字第00一八七三號發布通緝,迄未歸案,有全國刑案線上查詢表可稽,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減刑。原裁定誤依受刑人之聲請而予減刑,自有未合,抗告意旨執此指摘,為有理由,應撤銷原裁定,由原審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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