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02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被告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建益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元。惟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劉建益之債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247元,惟其對被告劉建益、今驥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所提起之確認之訴所主張被告劉建益所持有之9,900股之股份,換算後之價額為12,118,830元(106年度之權益總額1958,5989元÷總股數1,600股×9,900股=12,118,830元),應以債權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件原告之確認利益為其債權之價額,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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