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53號上訴人 陳菊梅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郭大維 律師 顏心韻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蔡美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二行,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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