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4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利海強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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