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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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 鄭勇成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被告 鄭品宣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250元(計算式:4,658,500÷2=2,329,2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