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告 游慶梅
謝元昌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文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所需之修繕費用為若干?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如提出估價單,逐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
二、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賴文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