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 李建輝
李曾秀妹 曾士弘 被告 曾德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及180地號土地上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萬9,20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6年又4個月租金共316萬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核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芬芬附表:
編號原告主張被占用土地地號(苗栗縣南庄鄉田尾段)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價額(新臺幣,元)1700地號388450元17萬4,600元2180地號388450元17萬4,600元合計34萬9,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