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房屋修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21號原告 江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貞吟 間請求房屋修繕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苗栗市○○里○○路000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建物)漏水予以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其修繕費用為若干?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請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
二、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陳貞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