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2號
參加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參加人具狀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2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其參加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繳納參加訴訟費,查本件聲請參加訴訟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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