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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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17號原告 詹旻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裕資訊軟體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二、被告富裕資訊軟體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三、被告 蔡家昌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