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417號債權人乙○○○
號號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說明聲請人於A至C互助會分別以何人名義加入?㈡提出有權請求之依據(如為債權讓與,並需提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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