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丁○○被告金啟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世文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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