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丁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260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丁嘉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柯丁嘉前因施用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1年4月27日9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旁之停車場為警查獲,經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因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被告前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1年6月2日執行完畢,因被告本件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本件乃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60號無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被告上揭時地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其中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塑膠軟管1根殘留難以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與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均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宥寬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驗結果鑑定書卷附出處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358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3260號卷第65頁2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同上3塑膠軟管1根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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