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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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陳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 傑士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搭建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
○○○號越界至同路段200號1樓與2樓間外牆上橫式「德國產裝
強化耐磨地板」、直式「實木地板」招牌拆除,然原告未表明訴
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相關費用單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拆除前揭招
牌所需費用之估價數額及估價單,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倘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