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5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劉傑峰
代 理 人  吳榮昌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崔樹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12,70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0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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