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542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資料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資料詳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被 告 黃智暘
兼法定代理人 黃金發
謝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