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542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資料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資料詳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被   告   黃智暘
兼法定代理人  黃金發
        謝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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