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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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
5樓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