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妨害自由、偽造貨幣等案件,經屏東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罪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2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95年12月22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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