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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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九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二審之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1,152,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