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9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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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946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670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月31日與訴外人威眾科技文化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眾公司)簽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書,購買數位教材1份,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
總價為新台幣(下同)82,440元,分期期間自96年2月9日
起至99年2月9日止分36期,每期分期付款日自96年3月9日起
每月9日,每期價款應繳金額為2,290元,被告並同意契約生
效後,將威眾公司請求被告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分期付
款買賣契約規定所得享受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原告
並確認已接受讓與之通知。查被告僅繳付13期即未再繳付,
尚欠52,670元,依兩造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第3條約定「買
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按前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列日期及金
額,分期支付同項所列之期款,買方未按前支付期付款任一
期款逾3日,賣方除得依法律規訂或本契約之規定行使權利
外,並自逾期之日起按年息20%計付遲延利息及每月違約金
200元。如買方遲付分期款之總額達分期金額5分之1時,買
方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買方應一次清償
分期金額、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等總債務」,及民法第
389條規定,被告自97年11月9日起遲付之價額已超過全部價
金5分之1,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全部之價金及自97年11月9
日起之遲延利息。爰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存證信函
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
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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