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9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枝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懿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9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枝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