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9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枝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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